(2017)豫0122执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阮全忠与李海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全忠,李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阮全忠,男,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李海玲,女,195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阮全忠与李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海玲偿还申请执行人阮全忠借款1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64元,公告费600元,但被执行人李海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以(2016)豫0122民初1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海玲名下位于中牟县陇海路南文明路东农民公寓8#楼3单元2层西的(牟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海玲位于中牟县陇海路南文明路东农民公寓8#楼3单元2层西的(牟房权证字第××号房产)。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新立执行员 吴 胜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明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