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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民申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郑二文与陈庆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二文,陈庆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申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二文,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张志辉,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庆生,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再审申请人郑二文因与被申请人陈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5民终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郑二文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2015年10月份在借据上签字时并无陈庆学的签字,而陈庆学在2014年1月4日死亡,申请人在借据上签字时借款数额小写的数字是1万元,而不是4万元,故借据上的陈庆学签名与4万元借据数额均系被上诉人伪造,原审未经司法鉴定就给予确认,属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在一审中向法院提出对借据进行鉴定的申请,但因暂时无能力支付鉴定费被驳回。二审中申请对该借据进行司法鉴定,但二审法院未采纳,实属剥夺申请人的质证权利。综上,请求依法维护再审申请人郑二文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陈庆学向被申请人陈庆生借款的事实清楚,陈庆生提供的借据在卷佐证,因债务发生在陈庆学与申请人郑二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郑二文在借据上也签字予以确认,故原审判决郑二文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现郑二文主张其签字时借据上并没有陈庆学签名,借款数额为10000.00元元,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据系伪造,要求进行鉴定。经审查,申请人在原一审期间对此已经申请司法鉴定,但未按照法院指定的时间交纳鉴定费用,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申请人又申请鉴定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郑二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夫审判员 秦晓明审判员 郭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包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