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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滨州市滨城区格莱美餐饮娱乐广场、烟台市雷石音像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滨州市滨城区格莱美餐饮娱乐广场,烟台市雷石音像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195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平、李明勤,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格莱美餐饮娱乐广场,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国际广场******号。经营者:张光霞,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被告:烟台市雷石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37号。法定代表人:钟晶,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格莱美餐饮娱乐广场、烟台市雷石音像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及财产保全费7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董海涛人民陪审员  宁雯静人民陪审员  于水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门小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