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81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六冬、宁国市林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六冬,宁国市林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负责人:彭彬被执行人:韦召平,男性,1979年5月1日出生,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与被执行人韦召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韦召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韦召平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执行人韦召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125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隆支行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如强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