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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阮巧芬与张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2040号原告:阮巧芬,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山,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君,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原告阮巧芬与被告张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君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杉湖东路18号42幢103室,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郑英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彩霞速录员  陈曾敏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