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许文苗、唐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文苗,唐大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文苗,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大学,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上诉人许文苗与被上诉人唐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26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许文苗上诉称,其户籍所在地虽为石狮市,但经常居住地为晋江市新塘街道湖格东路118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管辖权应归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文苗住所地为石狮市,其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晋江市,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连晓东审判员 董耿瑜审判员 张兴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鹏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