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6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韩凤山与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山,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6472号原告:韩凤山,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陆斌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该公司职员。原告韩凤山与被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韩凤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凤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韩凤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