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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丰超与义乌市巧鼎日用品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超,义乌市巧鼎日用品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093号原告:李丰超,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江,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巧鼎日用品厂,经营场所:义乌市廿三里如甫四区*栋*号。经营者:刘承平,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庆元县。原告李丰超诉被告义乌市巧鼎日用品厂关于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丰超于2017月8日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丰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丰超负担。审 判 员 穆文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郑 瑶代书记员 季利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