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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尹超、济宁信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超,济宁信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尹超,男,1987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邹城市。被执行人:济宁信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88751218X,住所地梁山县韩垓镇开河南村南800米。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超与被执行人济宁信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济宁信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部分义务,被执行人济宁信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斌审判员  王从侠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