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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3878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71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住赤峰市。被告:刘某,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住赤峰市。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李某、刘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截止2017年4月12日的利息12000元,本息合计42000元;2.二被告继续按约定利率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7年4月13日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5年7月30日、2015年8月12日,二被告因家庭生产生活缺少资金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000元,被告李某为原告出具借据及欠据各一枚,约定月利率20‰。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推拖至今未予给付。李某、刘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欠据、婚姻登记信息表,证明二被告借款及二被告系夫妻的事实,原告陈某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某、刘某系夫妻。2015年7月30日,被告李某以家庭生产生活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陈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20‰,还款期限为1年,被告李某于借款当日为原告陈某出具欠据一枚;2015年8月12日,被告李某又以家庭生产生活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陈某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0‰,被告李某于借款当日为原告陈某出具借据一枚。该两笔借款经原告陈某多次催要,被告李某、刘某至今未予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7年4月12日期间的利息为12000元(30000元×20‰×20个月)。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刘某欠原告陈某借款本金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借款发生在被告李某、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刘某应履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约定的利率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李某、刘某应按约定给付原告陈某相应借款利息。综上所述,对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李某、刘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给付利息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李某、刘某按借款借据约定利率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7年4月13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时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30000元,给付2015年8月12日至2017年4月12日期间的利息12000元,本息合计42000元;被告李某、刘某继续按月利率20‰给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7年4月13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时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某、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伟审判员王慧杰人民陪审员郎凤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