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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行初字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舒周锋与孝昌县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周锋,孝昌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行初字6号原告舒周锋,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孝昌县。被告孝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孝昌县花园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孝昌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周锋诉被告孝昌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过程中,原告舒周锋以孝昌县白沙镇人民政府已就诉请的事项作出答复,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周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周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周锋负担。审判长  祁国华审判员  彭 娟审判员  张耀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自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