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扣宝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扣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扣宝,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京口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扣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1日变更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扣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陆扣宝驾驶苏L×××××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京口区雩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燕舞桥附近,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陈某相撞,致被害人陈某受伤,后被告人陆扣宝弃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口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扣宝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陆扣宝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支付被害人陈某医疗费70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扣宝与被害人陈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陆扣宝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90000元,除已支付的70000元外,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20000元,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陆扣宝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陆扣宝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扣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朱某、夏某等人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检测记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行驶证,机动车查询信息,微量(车辆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扣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陆扣宝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扣宝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扣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友兴人民陪审员 樊小玲人民陪审员 伍云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魏传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