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苏省欣叶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准格尔旗宏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欣叶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准格尔旗宏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4082号原告:江苏省欣叶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黄码路8号。法定代表人:蒋忠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荣,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准格尔旗宏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淡忠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省欣叶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准格尔旗宏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省欣叶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省欣叶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江苏省欣叶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天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荣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