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贾元福申请执行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元福,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678号申请执行人贾元福,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被执行人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贾元福申请执行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阿开劳人仲裁字(2016)第1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杨冬花审判员 : 娜 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