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孙裕亮、即墨市大信镇草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裕亮,即墨市大信镇草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孙裕亮,男。被执行人:即墨市大信镇草场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裕亮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大信镇草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民初11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胡志喜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