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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恢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惠与余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余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恢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惠,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余季,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惠与被执行人余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9民初55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余季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X大道北段X号X幢X-X号房屋一套,成交价697000元。拍卖款到账后,本院支付了该房屋所欠银行按揭款321088.78元、过户费用20910元、执行费6650元、拍卖线下服务手续费5576元,余下案款申请人陈惠分得28239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9执恢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