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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1779号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艳华、郭广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高艳华,女性,现住巴林左旗。郭广宇,男性,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艳华、郭广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艳华、郭广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栗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