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裴颖、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颖,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2313号申请执行人:裴颖,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综合服务中心1#楼4层405号,机构组织代码581349410。法定代表人:马少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裴颖与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2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大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