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远方与成都唐缘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洋展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方,成都唐缘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洋展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683号原告:张远方,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皖,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成都唐缘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杜波涛。被告:成都洋展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薛跃武。原告张远方与被告成都唐缘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洋展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8月31日,原告张远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法律条文附后)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远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远方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慧敏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