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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长府与何刚伟、田颖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长府,何刚伟,田颖军,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长府,男,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刚伟,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颖军,男,198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礼,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民,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法定代表人:刘维国,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孙长府因与被上诉人何刚伟、田颖军、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孙长府在本市新城区月桥花院施工中摔伤,其依据徐州市中维地产有限公司与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法院传唤未到庭的情况下,一审将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田颖军是否存在分包或转包关系、是否还存在其他层层分包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受害人孙长府,系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如能确定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涉案事发工程,作为离证据较近的一方,应当由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举证证明是否存在层层分包关系,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主体等等。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何刚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5元予以退回,田颖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费 蜜审判员 孙 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