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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恢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广瑞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原青岛振青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广瑞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原青岛振青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490号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国华大厦3层,组织机构代码证:67178069-3。法定代表人陈洪勋,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广瑞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原青岛振青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2号金孚大厦B座27D室。法定代表人高��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广瑞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原青岛振青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商初字第70168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南执字第10250号,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了对(2011)南商初字第7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1)南商初字第7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号为(2017)鲁0202执恢490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共向申请执行人偿还85400元,并已交付执行费,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商初字第701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审判员  钱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