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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万军与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军,张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3263号原告:黄万军,男,住武威市。被告:张虎,男,住武威市。(缺席)原告黄万军与被告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万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虎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未按期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万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张虎偿还钢材款77660元及约定金。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之间,张虎从我处赊购钢材,在这期间,张虎累计向我赊购价款77660元的钢材,后我多次向张虎索要钢材款,张虎均已各种理由拖延。2016年3月张虎和我商议还款事宜,在协商中张虎承诺于2016年4月1日前偿还货款,并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出具后,我将张虎每次赊欠过程中所出具的欠条归还给张虎,并约定违约责任。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张虎以各种理由拖延,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张虎因缺席未作实体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之间,张虎从黄万军处赊购钢材,累计赊购价值77660元的钢材。2016年4月1日张虎给黄万军出具保证书一份约定当日还清欠款,逾期每日承担3﹪的违约金。逾期张虎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黄万军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张虎欠黄万军钢材款77660元的事实有还款保证书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张虎应当承担偿付之责。黄万军要求张虎偿付钢材款7766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还款保证书中双方约定的每日3%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其违约金应当从约定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利息较为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虎偿付黄万军钢材款776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张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茂山人民陪审员  严德年人民陪审员  王伟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