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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魏彦村、祖正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5执421号被执行人魏彦村,男,199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祖正龙,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彦村、祖正龙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6)闽0625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各罚金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恺丰审判员  李金狮审判员  黄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明霞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