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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4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邑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邑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1454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泉,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邑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明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衍成,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被告上海邑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邑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小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泉及邑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衍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小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邑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XXXXX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邑度公司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3,000元及购买侵权商品费用60元)。事实和理由:小米公司注册享有第XXXXX70号“?”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内,小米公司是一家专注智能硬件和电子产品研发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已成为国内领先的移动互联网公司。邑度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带有“?”标识的耳机,侵害了小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邑度公司辩称,其同意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但小米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非常普遍,其无法辨别产品的真伪,其不具有侵权故意,且已经停止了销售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第XXXXX70号商标“?”由小米公司注册于2012年7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头戴耳机等,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7月6日。2014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小米公司涉案商标“?”手提电话为2013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至2016年6月)。2013年至2015年间,小米公司与案外人分某签订广告合同,合同分某约定上述年间的春节期间在中央电视台投放广告。邑度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0日,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为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电子数码产品等。2015年8月8日,小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展某与浙江省衢州市华夏公证处的公证员张某、李某某来到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的店招为“七星手机连锁”的店铺内,购买了两个耳机,取得了“七星手机连锁专用票据”及POS签购单各一张,其中票据上写有“小米耳机”,数量2,金额60元,并盖有邑度公司公章。审理中,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品,为两个黑色方形纸盒,正面印有“?”标识,打开纸盒,内有黑色耳机一副。小米公司提交正品予以比对,认为二者存在以下差异:1、二者外包装完全不一样,正品外包装为土黄色纸盒,并且是从四周向外打开;2、打开正品外包装,有一塑料包装盒,内装耳机;3、正品耳机为咖啡色,并且有金属材质的线控。邑度公司确认上述比对区别,但表示其不具有辨别能力。小米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庭审陈述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小米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9类头戴耳机商品上的第XXXXX70号商标权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涉案公证书记载,邑度公司实施了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控侵权商品为耳机,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头戴耳机属同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在其外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构成相同商标,结合被控侵权商品与正品的比对情况,可以认定邑度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系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邑度公司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不能证明其不知道为侵权商品且具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小米公司要求邑度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米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因小米公司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邑度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未能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品价值、邑度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小米公司主张的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确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小米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及公证费,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但考虑小米公司确有办理公证事项及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情况,本院对上述费用酌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一、上海邑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XXXXX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上海邑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4元,上海邑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陈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