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执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胡新连与被保全人吴帝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保142号申请保全人胡新连,男,汉族,1969年0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办事处西街××号附*号。被保全人吴帝花,女,汉族,1970年05月0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号。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胡新连与被保全人吴帝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胡新连于2017年0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吴帝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胡新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吴帝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亮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