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1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684号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石闫路北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799566784M。法定代表人:张丽梅,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文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负责人:康春更,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808080357Y。住所地:平山县中山西路滨河商厦。委托代理人:李树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