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3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魏世满与李毅成、邓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满,李毅成,邓群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003号原告:魏世满,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李毅成(李宜宸),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邓群芳,女,汉族,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魏世满与被告李毅成、邓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魏世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世满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