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7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与庄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庄丽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7438号原告: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林金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是斌,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庄丽红,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庄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陈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雅静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