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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建龙、王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建龙,王婷,雷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7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龙,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渤海钻探第三钻井公司安全监督站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婷,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站,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红丽,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海,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再审申请人李建龙因与被申请人王婷、雷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5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建龙申请再审称,一、李建龙与雷红丽于2015年4月15日已离婚,两人在离婚之前就分居,雷红丽在2016年3月22日向王婷出具的借条,属于雷红丽的个人债务,二审法院将此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法律依据。二、李建龙对雷红丽向王婷借款15万元不知情,雷红丽并未将该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笔债务应属于雷红丽的个人债务。三、就15万元借款,雷红丽已经偿还34395元。王婷予以否认,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四、15万元的借条是雷红丽在2016年写的,而非2013年11月16日,雷红丽与王婷有伪造债务的嫌疑。五、二审的证人徐某是王婷的前夫,其证言明显倾向王婷,该证言证明力极低不应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王婷提交意见称,关于2万元借款,认可是在雷红丽与李建龙离婚后,雷红丽所借款项。关于15万元借款,是李建龙和雷红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李建龙、雷红丽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雷红丽主张的还款与事实不符,其并没有还款。被申请人雷红丽提交意见称,涉诉的两张借条都是在2016年写的,雷红丽均未实际收到借款。2013年确实收到王婷的转账,但该15万元已经偿还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雷红丽先后向王婷出具日期为2013年11月16日、2016年3月22日的两张借条。虽然雷红丽、李建龙主张两张借条是2016年形成,但两审中未提交充分证据,因此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2013年11月16日的15万元借款。上述借款发生在雷红丽与李建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建龙主张上述借款未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另外,李建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明确约定为雷红丽的个人债务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因此该笔借款属于雷红丽与李建龙的夫妻共同债务。李建龙主张雷红丽偿还了部分借款,亦缺乏证据证明。综上,二审判决李建龙对雷红丽的15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无不当。关于2016年3月22日的2万元借款。王婷于2017年8月2日出具声明,认可该笔借款属于雷红丽个人债务,与李建龙无关。王婷同意雷红丽偿还该笔借款,放弃李建龙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王婷与李建龙就2万元借款已无争议,就该问题本院不予审查。王婷申请执行时应将该部分款项在李建龙给付款项中予以扣减。综上,李建龙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建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