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真致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纳梵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真致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纳梵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真致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胜光。委托代理人朱勇。被执行人上海纳梵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常国栋。上述当事人之间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81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服务费、违约金、律师费和仲裁费损失人民币86,000元,逾期履行义务补偿人民币25,000元,共计人民币111,000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黄小山、陆卫国、章跃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及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8000余元的银行存款,此外暂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及财产线索。申请人的员工称其自行前往被执行人的经营地址,该地址无人经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营地址不明,且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仲案字第1815号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