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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罪犯丛连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508号罪犯丛连贵,男,1962年7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作出(2005)长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丛连贵犯拐卖妇女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69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丛连贵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85年因盗窃、脱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8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认定,该犯1978年2月至1983年2月被劳动教养。该犯于2001年以介绍对象为由,将长岭县龙凤乡骆驼来村村民刘永娟拐卖到内蒙古姜春杨家。2002年夏天,该犯到姜春杨家催要欠下的1500元钱,因姜春杨不在家,该犯强行将姜春杨家影碟机及光碟拿走,遭遇刘永娟阻拦,该犯将刘永娟殴打后,将影碟机及光碟抢走。2003年10月25日至2004年1月17日间,该犯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长岭县盗窃骒马,该犯结伙作案2起,单独作案1起,涉案金额60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十监区参加案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丛连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丛连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