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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登富与梁吉应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登富,梁吉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唐登富,男,生于1958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平武县水晶镇。被执行人:梁吉应,男,生于1973年4月19日,住四川省平武县水晶镇。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做出的(2017)川0727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吉应的银行存款5158.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占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