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于少远与卢亚军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少远,卢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958号申请执行人:于少远,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卢亚军,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于少远与卢亚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将执行款10200.00元交到本院,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民终1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