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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于少远与卢亚军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少远,卢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958号申请执行人:于少远,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卢亚军,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于少远与卢亚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将执行款10200.00元交到本院,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民终1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