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字1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邹红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邹红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字1186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负责人:郭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旭,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贺,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邹红兵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雅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