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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9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肖仿全与冯钦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仿全,冯钦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537号原告:肖仿全,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址:翁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贵新,男,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卫民,男,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钦新,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翁源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耀中广场2816室。法定代表人:尹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鹏,男,该公司职员。原告肖仿全与被告冯钦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肖仿全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钦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仿全申请撤回对被告冯钦新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仿全撤回对被告冯钦新的起诉。审判员  刘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