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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5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海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220号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佟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越然,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海林,女,3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天君调解,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震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