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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与聂虎、秦黎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聂虎,秦黎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5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胜利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8835824450。负责人李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严舒,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勇峰,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聂虎,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秦黎娜,女,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诉被告聂虎、秦黎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起诉后,发现被告秦黎娜姓名有误,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