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爱国诉被告郭天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国,郭天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308号原告:周爱国,男,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平,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天慈,男,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亮,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爱国诉被告郭天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周爱国于2017年8月31日以需要重新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9108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4554元,其余45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张晓兰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