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解某与姚某、年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姚某,年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151号原告解某,女,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姚某,男,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年某,女,194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姚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姚某、年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