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16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信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兴亮酱菜有限公司、山东阿甘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兴亮酱菜有限公司,山东阿甘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62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信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3号。法定代表人:傅元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班,男,系该单位职工。被申请人:威海兴亮酱菜有限公司(注册号:371083228006954),住所地乳山市育黎镇西纪村南。法定代表人:董蕾,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阿甘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371000200008932),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57号。法定代表人:鞠辉,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鲁1002民初1627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阿甘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该案已审结,申请人威海信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阿甘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