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钱利、刘钱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钱利,刘钱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234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钱利,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钱骞,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受理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利、刘钱骞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钱骞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钱骞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通知被告���钱骞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58.00元,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封贵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宛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