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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刑初274号自诉人任某某,女,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自诉人王某,男,汉族,1952年5月24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人蔡某某,女,汉族,1949年1月11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自诉人任某某、王某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犯诽谤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案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考虑邻里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任某某、王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邢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 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