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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闫保明犯诈骗罪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423号之一被执行人闫保明,男,1969年3月25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闫保明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阳县人民法院(2014)寿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7日给被执行人闫保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闫保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保明在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舒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保明在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舒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