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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与王一平行政非诉案由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王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3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谢进,区长。被执行人王一平,男。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王一平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31日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撤回对被执行人王一平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胡四佳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靳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