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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5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健,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健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周健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CEE2**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海陆空啤酒广场”往本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书香世家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区美绿居小区外红绿灯处(沙坪大道义乌小商品市场路段)时,擦挂道路中间护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接警后去至现场处警,在处警中发现周健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嫌疑,将其带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医院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周健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5.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周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健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周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山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