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世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督14号申请人: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都市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18644W。法定代表人邓晓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馨,女,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杨世芳,女,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世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23日发出(2017)渝0106民督1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世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杨世芳收到支付令前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杨世芳收到支付令前撤回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渝0106民督1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5元,由申请人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