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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程良华、胡兆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良华,胡兆法,陈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程良华,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被执行人:胡兆法,男,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任城区。被执行人:陈齐军,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任城区。申请执行人程良华与被执行人胡兆法、陈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任商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证券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