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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建东、张宗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建东,张宗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863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006166568XQ。法定代表人:杨文领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中福。被告:胡建东。被告:张宗武。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东、被告张宗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计175.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