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建东、张宗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建东,张宗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863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006166568XQ。法定代表人:杨文领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中福。被告:胡建东。被告:张宗武。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东、被告张宗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计175.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