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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地址岳阳楼区巴陵中路。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4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周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 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