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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3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志彬与何桂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彬,何桂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民初2744号原告:王志彬,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春华,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桂明,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原告王志彬诉被告何桂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春华、被告何桂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款人民币127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何桂明拖欠原告王志彬工资款127000元属实。利息以127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7月2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桂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王志彬支付拖欠的工资款127000元及利息(以127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6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何桂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小英书 记 员 陈宝怡 更多数据: